1. 当年满16周岁的居民或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 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3. 部队退伍、转业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
4.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 核对并签字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 交验居民户口簿;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进行公民身份确认、缴纳证件工本费、图像信息及指纹信息采集;
3、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
4、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旗县市区公安局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户口簿到申请派出所领取
办理费用:工本费每证20元